根据横琴工商注册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横琴新区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出口退税等财政负担部分),自认定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给予的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率政策落实前,或较终认定不享受国家赋予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纳税对横琴新区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1.年度纳税地方留成50-100万元(含)的企业,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2.年度纳税地方留成万元(含)的企业,增量部分按40%给予奖励;
3.年度纳税地方留成万元(含)的企业,增量部分按45%给予奖励;
4.年度纳税地方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按50%给予奖励。
(二)落实享受国家赋予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纳税对横琴新区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奖励:
1.年度纳税地方留成100万-300万元(含)的企业,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2.年度纳税地方留成万元(含)的企业,增量部分按40%奖励企业;
3.年度纳税地方留成万元(含)的企业,增量部分按45%奖励企业;
4.年度纳税地方留成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