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开业注册
办理机构:市局外资企业注册处。
办理时限:(设立)
自申请登记注册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资格:(变更)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资格:(注销)
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设立)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批准证书副本(一);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