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人们以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已经拥有租赁资产的债权和物权,因此不需要担保。其实融资租赁从生到完结始终离不开担保。为了让人们了解担保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性,本文专门讨论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担保问题。
融资租赁涉及的担保一共有四大类:采购担保、租赁担保、融资担保、司法担保。它们和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有着紧密的联系,是风险控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采购担保
对于大型设备,租赁公司往往不是一次性付款给供货厂商,通常采用三个以上的支付阶段,即:预付货款、阶段付款(可分多阶段)和尾款。预付货款通常有两个作用。
1.确定这笔供货交易购买人不得反悔,一旦反悔,损失自负;
2.厂商购买原材料开始生产。
如果厂商信用良好,不需要这样的担保。如果厂商与潜在的承租人恶意欺骗租赁公司,那么问题就大了。为此,在风险预测中首先要对厂商的信用进行预测评估。其次就是在风险预防上采取有效措施,即:让厂商提供银行出具的120%违约担保,一旦厂商违约,银行按预付金的120%退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超出部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一是利率损失,二是汇率损失。对于用人民币结算的采购,因为没有汇率问题,补偿比例可以相对降低。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租赁公司在没有拿到银行担保时,不应该将预付款付给信用不够的供货商。
二、租赁担保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交易方式,因此在业务操作中既有融资担保问题,也有销售担保问题。
(一)融资性担保
有人说租赁物件都属于租赁公司,相当于抵押贷款;可是从法律角度看,它比抵押贷款更安全,为什么还要承租人提供租金偿还信用担保?主要原因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包括亚洲地区)因法律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发达,加上融资租赁公司把租赁当贷款做,不考虑物权退出问题。因此在做租赁时让承租人提供第三方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的租金偿还信用担保,租赁公司实质上在变相做设备贷款。从风险控制的方式来说,这种做法叫转移风险。
从风险的管理来说,在承租人没有提供租赁担保时,所有与租赁相关的合同都不能正式生效。这种担保通常出现在简单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大都是没有处理租赁物件能力的金融机构,他们有自己信任的担保机构,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因有担保,租赁公司的审查就简单的多,因此也简化了操作程序。其他类别融资租赁公司更愿意用不要担保获取更多的服务利润。
(二)销售性担保
融资租赁公司在帮助厂商的信用销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时,为了解决物权退出的问题,需要厂商对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提供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担保不是租金偿还过程中的担保,而是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租赁公司收回租赁资产时需要保证租赁资产能及时处置的担保。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因为部分风险转移给供货厂商,因此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的作用。厂商提供的担保有两种:一是物件处置保证,即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件后,厂商保证收购。
这种做法司法风险还在租赁公司身上。只有债权回购担保,厂商才真正承担了项目的风险。从管理的角度上,厂商承诺的担保不仅有书面文件,还要和采购时支付的尾款捆绑在一起,真正地将风险转移给厂商。租赁公司实际上就是在用厂商信用为租赁项目融资。厂商借助融资租赁提供这样的服务只是为了割断法律和财会方面的风险。
三、融资担保
至今还有许多人认为融资租赁是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融资便利。